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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率先出台海洋与渔业污染事故处理办法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8月25日作者:人民日报

  日前,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出台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》,明确规定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在辖区内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的4小时内,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,并依职责开展调查取证和应急处置工作。不及时报告并处置污染事故的,可依法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。

  据历年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,福建省每年因畜牧养殖、工矿企业排放、船舶漏油等事件,造成的水域污染事故达10多起,给海洋生态、渔业养殖带来严重损失。去年,全省受污染海域面积8910平方公里,占近岸海域面积的40.5%;74个陆源入海排污口,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36.4万吨;11条主要江河污染物排海总量90.9万吨,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宁德近岸、罗源湾、闽江口、泉州湾和厦门近岸等地。

  面对日益紧迫的海洋环境保护任务,福建率先出台海洋与渔业污染事故处理办法,旨在从职责分工、应急能力、通报制度三方面入手,着力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,防止海洋污染扩大。

  根据有关规定,今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将组织成立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、应急调查组和应急专家组。在接获污染事故报告后,立即赶赴事发现场,展开调查取证、应急处置指导,并在24小时内核实污染事故情况。有关专家表示,构建应急队伍、设定调查时限,将规范污染事故调查、处置程序,堵住瞒报、漏报、延报行为,并为进一步查处、处罚污染企业,代表国家提出赔偿提供法律证据。

  与此同时,不同程度的污染事故将按照属地管理为主、属地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处理。其中,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分为一般及较大、重大、特大三个等级。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为一般及较大污染事故,由设区市、县(市、区)渔业部门负责查处;经济损失额100万—1000万元以下为重大污染事故,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直接查处,但100万元以上、600万元以下的污染事故,可指定辖区内主管部门处理;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为特大污染事故,将交由农业部调查处置。